
《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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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將於二月六日(星期三)刊登憲報,建議修訂若干條例。
條例草案旨在加強某些法例條文的效力,該些條文把未能作出令執行當局信納或使其滿意的行為列為有罪。
各條例的罪行條文中載有令執行當局「信納」或「滿意」的草擬方式。這個草擬方式被裁定為令人無法確定有關條文所指的罪行元素。
條例草案建議增添一項規定,即除非當局已向受影響人士指明須採取什麼措施令其感到「信納」或「滿意」,又或該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前沒有「以書面聯絡執行當局以確定須如何為施行有關條文而令當局信納或達至其滿意的程度,亦未獲當局確定須如何為施行有關條文而令其信納或達至其滿意的程度」,否則不算干犯罪行。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舉證責任將歸於控方。
此外,條例草案建議在《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加入一條新訂的13A條,以界定賣方於土地售賣的交易完成時交付業權契約的義務。
該項新訂條文的作用是,為給予土地業權,土地的買方只有權要求賣方交付以下文件的正本:(一)政府租契(如單與該土地有關)及(二)任何單與該土地有關而賣方須出示作為該土地業權的證明的文件。建議的修訂將減輕很多業主面對的潛在問題。
條例草案的其他建議,包括修訂《律政人員條例》,修改某些檢控人員的職銜,以突顯其獨立性,以及其他輕微及技術修訂,刪除對兩套已遭廢除規則的過時提述。
完
2008年2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