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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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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二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2,000元。

  天和汽車服務工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9618521)被控違反《條例》第7(1A)(b)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被裁定一項控罪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2,000元 。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表10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3,000元的強積金欠款。此外,積金局昨日(一月三十一日)亦代表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彩龍船(西環)酒家有限公司及林龍奇及林國平經營金發茶餐廳,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96元及1,27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在昨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新江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新江海鮮火鍋酒家,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286.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

  此外,兩名與訟人,包括沛榮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匯�聸\廳及皇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3,131.70元及9,87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二月一日的案件分別為港幣136元及150元。而一月三十一日的案件分別為206元、170元及80元。

完

2008年2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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