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無牌旅館經營者被判罰
**********

  一名女子今日(一月三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七月巡查尖沙咀一無牌旅館時,發現單位內有十三間作出租用途的房間及一名租客。

  涉案女子為旅館的管理者和經營者。她承認旅館沒有有效的旅館牌照。

  根據牌照事務處的紀錄,涉案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豁免証明書或牌照,該女子隨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該署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以保障住客的安全。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