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七題:利得稅制
**********

  以下為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商會和專業團體建議在利得稅制下,就公司虧損引入「集團虧損寬免」和「本年虧損轉回」兩項安排。前者容許將一間或以上的公司的虧損,用於抵銷同一集團內的其他公司的盈利,而後者則容許把虧損用於抵銷過往年度的盈利,有關公司因而可獲退回已繳稅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有否就引入上述兩項稅務安排進行研究;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二)是否知悉,哪些國家現時有實施該兩項稅務安排,以及該等安排對這些國家的經濟帶來甚麼影響;及

(三)會否重新考慮引入該兩項稅務安排;若否,政府會推行甚麼其他的新稅務安排,以改善營商環境和提升本港的競爭力?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政府曾詳細研究引入「集團虧損寬免」及「本年虧損轉回」的建議,但認為這兩項安排,可能使政府損失龐大的稅款,而其影響在經濟陷入低潮時尤為嚴重。此外,這兩項安排亦容易被利用作避稅,須以繁複的法律條文清楚地規限它們的適用範圍以防止濫用;但這樣做則會令我們簡單的稅制變得複雜,而有關的審核和調查工作,亦須耗用大量資源。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引入這兩項稅務安排。

(二)據我們了解,實施「集團虧損寬免」的國家包括澳洲、日本、馬來西亞、新西蘭、新加坡、英國和美國,而實施「本年虧損轉回」的國家則包括韓國、新加坡、英國及美國,但不同國家的具體安排會有分別。我們沒有這兩項稅務安排對有關國家的經濟有何影響的資料。

(三)基於上述理據,我們認為不宜引入這兩項稅務安排,但我們會繼續聽取商界及專業界就這方面的意見。香港一向憑藉低稅率及簡單、透明度高和公平的稅制吸引投資者。就公司虧損方面的安排而言,我們現行容許公司無限期以虧損抵銷其後利潤的做法,已較不少國家優惠。為進一步提升本港的營商環境和競爭力,行政長官已於二○○七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將公司利得稅稅率降低一個百分點至百分之十六點五。



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