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二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29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十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3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梁培佳經營的新偉工程公司,因拖欠其二十五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1,412.02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三和燒味茶餐廳有限公司及萬智商標印刷有限公司經營的萬智實業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464元及375.4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292元及120元。
完
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