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僱主違反支付工資及法定假日薪酬規定被判罰款
*********************

  經營康業物流的朱家祥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及發放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合共判罰款一萬九千元。

  朱家祥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此外,該僱主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發放清明節、勞動節及端午節的法定假日薪酬予該兩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3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