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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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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0,000元。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四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410,000元。積金局亦代表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300元的強積金欠款。

  永昇印刷製品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裁判法院於今日進行單方聆訊,裁定被告三項罪名成立,首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港幣10,000元。

  另外,區域法院今日向四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金時渠務有限公司、全球汽車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和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周碧荷前經營的永強清潔服務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八名、三名、兩名及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87,205.63元、92,586.02元、54,178.78元及37,695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何源清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8.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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