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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跨國領養(締約國)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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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08年跨國領養(締約國)令》(命令),以更新在《領養條例》(第290章)下為實施《關於跨國領養的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公約》)而制定的有關締約國清單。

  五個新增的締約國為肯尼亞共和國(肯尼亞)、古巴共和國(古巴)、亞美尼亞共和國(亞美尼亞)、柬埔寨王國(柬埔寨)及美利堅合眾國(美國)。肯尼亞、古巴、亞美尼亞及柬埔寨在二○○七年加入《公約》;美國亦在二○○七年對《公約》作出批准。

  《公約》列出跨國領養的國際合作框架等事宜,而《領養條例》則規管《公約》在香港的實施。命令生效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公約》新締約國之間的領養事宜將按《公約》規定安排。

  命令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根據《領養條例》第20D條作出。命令將於下星期三(一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並會於四月一日生效。



2008年1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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