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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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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鄺志堅議員就職業病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職業病的類別(包括矽肺病、手部或前臂腱鞘炎、職業性失聰、結核病、職業性皮膚炎、石棉沉荅f、氣壓病、氣體中毒及其他)劃分,列出過去五年,每年職業健康診所接獲的新症中,分別被確診及沒有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個案數目,以及有關病人的年齡分布和從事的行業;

(二)第(一)項的確診個案佔同年全港經證實的職業病個案總數的百分比;

(三)現時上述診所的新症排期時間;初診後,懷疑患上職業病的病人平均需輪候多久才能得到所需治療,以及他們由接受治療至康復平均需時多久;

(四)現時上述診所與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骨科和胸肺科門診的病人人數、新症和舊症數目及每名醫生的工作量(例如每小時需診治多少名病人)如何比較;

(五)職業健康診所的醫生根據甚麼準則診斷病人是否患上職業病,以及該等準則與其他醫療機構所採用的準則是否一致;

(六)經公立醫院專科醫生確診的職業病個案,最終須否交由職業健康診所確認;及

(七)過去三年,是否有得到職業健康診所確診為職業病的個案被有關的僱主或保險公司提出反對或質疑有關診斷(包括把個案提交法庭裁決);若有,涉及的個案數目,以及當該類個案提交法庭裁決時,職業健康診所的主診醫生有否責任為病人出庭解釋診斷結果?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法例第469章《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360章《肺塵埃沉荅f(補償)條例》和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所列明的職業病共有51種。

  該三條法例分別就職業性失聰、肺塵埃沉荅f(包括矽肺病和石棉沉荅f),和另外48種職業病的確定程序有不同的規定。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負責處理及裁定職業性失聰補償的申請,包括裁定申索人是否罹患法例中訂明的職業性失聰。該管理局的成員包括一名勞工處職業健康科的醫生。而根據《肺塵埃沉荅f(補償)條例》,肺塵埃沉荅f判傷委員會負責裁定有關申索人是否罹患肺塵埃沉荅f,該委員會由三名醫生組成,其中一名是勞工處職業健康科的醫生。

  至於《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48種職業病,勞工處負責處理有關補償申索。若僱傭雙方對受僱一方所從事的工作是否與條例內列明的職業病有關存在爭議,勞工處會在僱員的同意下搜集個案資料及醫事報告,並在諮詢該處職業健康科的醫生後,就個案是否屬條例列明的職業病,向僱傭雙方提供專業意見。如果有關爭議未能透過勞工處的協助得到解決,個案須交由法院作出裁決。

  勞工處轄下的兩間職業健康診所,可為懷疑自己患上與其工作有關的疾病的僱員診治。診所醫生除了為病人診治外,亦須詳細了解病人的就業史,並會視乎需要和病人的意願到其工作的地點視察,以了解其工作環境中有否與該疾病相關的危害因素,從而診斷他們是否罹患《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職業病。此外,醫生更會指導他們採取正確的預防方法,防範再次病發。職業健康診所的醫生亦需負責其他工作,例如視察病人工作的地點,參與以上提及與僱員補償有關的委員會的工作,以及為懷疑職業病個案提供專業意見等。

  就問題的七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在二○○二至二○○六年,共有12,800名新症病人到勞工處的職業健康診所求診,當中12,574人(98.2%)被診斷為並非患上《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職業病。每年這類病人的年齡、所從事的行業和其所患疾病的性質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一。

  同期,共有226名新症病人被診斷為罹患《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職業病,包括180宗手部或前臂腱鞘炎個案及46宗職業性皮膚炎個案。每年這類病人的年齡和所從事的行業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二。

(二)在二○○二至二○○六年,職業健康診所每年診斷為《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職業病個案,佔該年全港經證實的職業病個案總數的百分率詳列如下: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  ──  ──  ──  ──

職業健康診所  53   29   54   57   33
診斷為《僱員
補償條例》列
明的職業病個
案數目

全港經證實的  364   258   251   256   264
職業病個案
總數(註1)

比率(%)   14.6%  11.2%  21.5%  22.3%  12.5%

(註1:經證實的職業性失聰和肺塵埃沉荅f的病人會在醫院管理局和壎芵p轄下的專科門診接受診治。)

(三)現時,勞工處兩間職業健康診所初次預約的輪候時間平均為兩個多月。但如個別病人須要盡早接受診治,勞工處會盡力為他們作出特別安排。至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各專科門診的輪候時間,中位數約為七星期。

  職業健康診所醫生在為病人初診及覆診時,均會因應病人的臨床情況而安排適切的治療,令他們早日康復。若有關治療服務是由診所本身提供的(例如藥物、傷口處理等),診所會即時安排這些服務;若須轉介至其他服務提供者(例如醫管局的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服務),病人需輪候的時間則視乎那些服務本身的一般輪候時間而定。至於病人康復所需時間,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疾病的性質、治療的成效等,因此每位病人所需的康復時間亦有分別,勞工處並末備存有關的統計數字。

(四)為診斷病人是否患上《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職業病,職業健康診所醫生除須進行一般診斷程序外,亦須詳細了解病人的就業史,因此所需的診症時間較其他專科門診為長。醫生亦會到病人工作的地點視察,以了解其工作環境中有否與該疾病相關的危害因素。在二○○七年,勞工處兩間職業健康診所合共提供約13,000次診症,而每名醫生每個半天的診症時段約可診治11名病人。由於職業健康診所提供的服務(包括到病人的工作的地點視察)與骨科和胸肺科門診的性質不同,因此不能直接比較兩者的病人數目,新、舊症數字,以及每名醫生的工作量。

(五)勞工處職業健康診所醫生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就病人所患的疾病是否屬條例訂明的職業病作出診斷,並為他們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規定指出,僱員如欲獲得職業病的補償,必須是在緊接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條例指定的職業病。

  為了向公眾及註冊西醫生闡釋《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職業病,處方已分別制定了有關刊物-「例須補償的職業病指南」和「診斷應呈報職業病指引」(英文版本)。這些刊物除可在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外,亦可在該處的網頁下載。此外,勞工處更曾向全港所有註冊西醫以郵寄方式免費派發「診斷應呈報職業病指引」,以協助他們了解職業病的診斷準則。

(六)僱主或僱員按《僱員補償條例》向勞工處呈報職業病個案時,必須提供經註冊西醫確診的職業病資料,以便勞工處進行處理及計算補償款額。若呈報的職業病個案未能提供完整的資料,或僱傭雙方對該職業病是否與受僱一方所從事的工作有關存在爭議,勞工處會就個案是否屬條例列明的職業病,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如果有關爭議未能得到解決,個案最終須交由法院作出裁決。

(七)勞工處並沒有備存有關僱主或保險公司質疑職業健康診所診斷的個案的統計數字。若被提上法庭的個案涉及曾到職業健康診所接受診治的病人,為該病人診治的醫生在收到法庭傳票後,會按時到法庭解釋其所作出的診斷及相關文件(例如醫事報告及醫療紀錄等)的內容。



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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