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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會社經營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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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今日(一月十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八月喬裝顧客,前往旺角山東街一懷疑無牌會社惠顧飲品。牌照事務處人員發現處所入口有會社的招牌,並以會員制模式運作。

  涉案男子為會社經營者。他承認處所以會員制模式運作。

  根據牌照事務處紀錄,該會社在巡查當日並未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4(2)條取得有效豁免証明書或合格證明書。

  民政事務總署將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訛稱經營會社的處所和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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