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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存工資和僱傭紀錄修訂條文明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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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關於僱主備存僱員的工資和僱傭紀錄的修訂條文,將由明日(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將僱主在《僱傭條例》下須備存僱員的工資和僱傭紀錄的期間,由原來的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

  他說:「延長僱主備存工資和僱傭紀錄的期間,是為了配合《修訂條例》下有關僱員法定權益計算的修訂,即由去年七月十三日起,在計算《僱傭條例》內有關的僱員權益(包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代通知金、年終酬金等)時,須參照僱員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或僱員在受僱於有關僱主較短期間內所賺取的平均工資;在計算平均工資時,『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須剔除在外。」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備存每名僱員的工資和僱傭紀錄,列明僱員的姓名、開始受僱日期、職位、工資、假期及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等資料。

  發言人補充:「工資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六個月內繼續保存。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為協助僱主、僱員及市民了解《修訂條例》及《僱傭條例》下有關僱主備存工資和僱傭紀錄的規定,勞工處製作了一系列電台宣傳聲帶,並於上月開始播放。此外,勞工處亦已出版了《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及《備存工資和僱傭紀錄》兩本小冊子,並已上載至勞工處的網頁:http://www.labour.gov.hk。這些小冊子亦於各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辦事處及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派發。

  市民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勞工處熱線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



2008年1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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