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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刪去第7部及第24條,以及修正其他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委員的文件內,我現在就主要的修訂作簡單介紹。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2條,以指明草案第12部、第25部以及第27部的生效日期會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定,而其餘條文則會在草案刊憲當日生效。那些較遲生效的條文涉及無人申索權益的處理、取消豁免房屋津貼和其他房屋利益計算在「有關入息」內,以及改善追討欠款機制。我們是因應僱主團體和強積金受託人的意見,認為需要一段過渡期去適應有關轉變,以及調整相關程序和系統,因此推遲這些條文的生效日期。期間,積金局會推行宣傳和教育工作,以加深公眾對法例修改的認識,並與受託人緊密聯繫,確保過渡過程暢順。
條例草案第3至10條以及第15至17條主要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以下簡稱《強積金條例》)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以下簡稱《一般規例》)�媢黈悜惟蚇敓峖〞熙W定。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我們提出修正案,以訂明積金局可接納的書面承諾是「以契據或管理局所接受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條例草案第7部的原意是訂明《強積金條例》下各個公開紀錄冊的用途。法案委員會憂慮這項修訂可能在無意間限制公眾查閱紀錄冊的資料。為了釋除委員的疑慮,我們提出修正案,刪除該部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23條及24條旨在訂明僱員或自僱人士在受僱或自僱期間年滿18歲時,條例何時適用於他們。修正案修訂草案第23條,及刪除草案第24條,目的是更有效地澄清條例對僱主、僱員和自僱人士的應用。根據該項修訂,僱主須在僱員年滿18歲時安排他成為強積金計劃成員及作出強積金供款,猶如有關的僱用是在該僱員年滿18歲時開始一樣,類似的安排亦適用於自僱人士。
條例草案第37條訂明積金局須就無人申索權益設立紀錄冊。由於紀錄冊載有關於個別計劃成員的資料,因此我們提出修正案,以強調該紀錄冊的用途,從而界定紀錄冊內的資料的正當使用範圍。
條例草案第41條容許積金局為指明目的披露關於強積金計劃及基金的資料,以協助計劃成員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為了使有關條文更為清晰,法案委員會建議列出積金局可披露的資料項目,並且容許積金局在有需要時披露額外資料。我們因此提出修正案以採納這項建議。可予披露的資料將包括,但不限於,強積金基金收費、投資組合和風險等。
條例草案第47至49條旨在延長《強積金條例》第43C條和43E條,以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第26條下指明罪行的檢控時限,容許積金局在發現或知悉罪行後六個月內,提起刑事法律程序。不過,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罪行的檢控時限應該有一個明確的終結時間。因應這項意見,我們提出修正案,把先前所述條文的檢控時限修改為積金局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後六個月內,或在該罪行發生後三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條例草案第63條訂明積金局追討欠款和供款附加費的權力。修正案旨在清楚指明和區分就僱員和自僱人士的不同情況,積金局把追討回來的欠款和供款附加費支付給強積金計劃的安排。
主席女士,全部的修正案均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委員通過我動議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