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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員的公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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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前民政事務局局長於2007年5月30日答覆本會議員一項關於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審裁委員的質詢時表示,「如有任何審裁委員公開評論審裁處處理的事宜,司法機構的立場是,該審裁委員就該有關事宜的審裁資格,將被取消。就此而言,適當的測試是,如果在該有關情況下,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的結論是,該審裁委員有偏頗的實在可能,則該審裁委員的審裁資格就要被取消。至於在以後的類似個案中,該審裁委員是否要被取消其審裁資格,便要按該有關個案的個別情況應用有關測試,以作考慮」。局長又表示,「司法機構會確保審裁委員了解有關測試,並知道司法機構會應用有關測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司法機構:

(一) 以甚麼形式監察320位審裁委員曾否就審裁處處理的事宜發表公開評論;以及自2007年5月30日以來,有否審裁委員因為該等行為而被取消審裁資格;若有,該等審裁委員的名單及有關行為的詳情;

(二) 自2007年5月30日以來,抽選審裁委員進行審裁時,有否把他們過去曾否就審裁處處理的事宜發表公開評論或他們的審裁資格曾否被取消列為考慮因素;及

(三) 如何確保審裁委員了解上述測試並且知道司法機構會應用該測試,以及司法機構有否就此向所有審裁委員發出書面或口頭通知;若有發出通知,發出的日期;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由於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是司法機構,我就此問題諮詢了司法機構,現綜合回覆如下。

  為了確保審裁處審裁委員了解有關測試,並知悉司法機構會應用有關測試,司法機構已引進相關程序。所有審裁委員在履行其法定職務前,必須先向主審裁判官就有關案件作出聲明,包括該審裁員知悉及了解有關的測試,及確認應用該項測試不會令他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擔任審裁員的資格被取消。根據該聲明,主審裁判官會決定有關審裁委員是否適合擔任該評審職務,以確保審裁處的誠信和中立性。

  直到目前為止,並未發生過有被選中的審裁委員因為未能符合有關測試而被要求停止執行有關職務的情況。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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