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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提出多項立法建議,以完善強積金制度,特別是有關執法的工作,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對僱員和計劃成員的保障。這些修訂建議是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積金局)因應運作經驗提出,積金局已就修訂建議充分諮詢「強積金計劃運作檢討委員會」,以及「強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兩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僱主和僱員的代表,以及相關界別的人士。我們亦已於去年十一月八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委員對建議的修訂均表示支持。
條例草案的其中一項主要修訂,是在法例內清楚訂明如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仍然有法律責任支付僱員的強制性供款。現行的法例條文只針對那些已登記成為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個案,賦權積金局對有關拖欠供款的僱主採取刑事檢控和民事追討的執法行動。至於那些涉及未有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員的欠供個案,積金局只能針對有關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違法行為作出檢控,但積金局並不能就其拖欠供款的行為採取法律行動。我們建議修例堵塞這個漏洞,以確保那些沒有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員不會被剝奪取得強制性供款的權利。我們亦建議新增條文,訂明如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沒有支付強制性供款,則法庭有酌情權強制要求該僱主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支付拖欠的供款和供款附加費,以加強對僱主的阻嚇作用。
條例草案亦建議把沒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沒有根據規定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最高刑罰增加至罰款350000元及監禁三年,與《僱傭條例》中有關拖欠工資的最高刑罰看齊。另外,我們亦建議對於那些已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強制性供款,但沒有把該筆款項支付予強積金計劃的僱主施加較高的刑罰,有關罪行的建議最高刑罰是罰款450000元及監禁四年,以突顯罪行的嚴重性。其他立法建議包括增訂條文,訂明如僱主在給予僱員的供款紀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則屬違法;以及改善積金局對受託人的控權人的核准機制。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內的各項修訂建議都是為了加強強積金制度的執法和監管,以便更有效和全面地保障僱員的權益。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