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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居者有其屋計劃按揭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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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回覆:

問題:

  房屋委員會現時就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提供為期15、20或25年的按揭還款保證(「按揭保證期」),並在該等單位的契約上加上新做按揭還款期加已供的還款期不可超逾按揭保證期的限制。除已繳付補價的單位外,所有居屋單位均受這條款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按揭保證期已屆滿、尚餘1年以上但少於10年,以及尚餘10年或以上但少於15年的居屋屋苑的名稱和所涉及的單位總數分別為何;

(二)由於有上述的限制,市民於購買按揭保證期已屆滿或即將屆滿的二手居屋單位時,往往只獲財務機構批出須於數年內清還的按揭貸款,甚至不獲批貸款,當局在過去3年有否就此與有關的財務機構商討,以期協助準業主獲得還款期較長的貸款;若有商討,結果為何;

(三)過去3年,當局有否撤銷對二手居屋單位於業權轉讓時施加的新做按揭還款期限制;若有,有關的個案數目及向新業主提供按揭貸款的財務機構的數目;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全面撤銷對二手居屋單位於業權轉讓時施加的新做按揭還款期限制,以便財務機構只需按照商業原則審批該類單位的按揭貸款申請?

 
答覆:

主席:

  為鼓勵銀行及認可財務機構為購買居屋人士提供按揭貸款及較優惠的按揭條款,例如較高的按揭貸款額及較低按揭利率等,現時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會為參與辦理居屋單位(不包括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在公開市場出售的單位)按揭貸款的銀行及認可財務機構(下稱「參與機構」)提供按揭貸款保證,在有關居屋單位的第一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不多於25年內,由房委會承擔借款人拖欠的按揭還款。

  考慮到一般私人樓宇按揭市場的做法及一般居屋申請人的負擔能力,並為了把房委會所需承擔的風險控制於適當水平,現時房委會規定參與機構為獲按揭貸款保證的居屋單位提供的按揭還款期最長為25年。房委會並沒有要求按揭還款期與有關單位的按揭貸款保證期同時結束。舉例說,如參與機構為一個居屋第二市場單位提供按揭貸款,而有關單位的按揭貸款保證期只餘下五年,參與機構仍可提供最長25年的按揭還款期,惟當中只有首五年獲房委會的按揭貸款保證。

  我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 各居屋屋的相關按揭貨款保證年期羅列如附表。  

  由於居屋單位的按揭貸款保證年期是由有關單位第一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算,因此即使是同一屋苑的單位,有關日期亦不盡相同。房屋署沒有按保證年期剩餘時間分類的單位數目。

(二)房屋署較早前得悉,曾有參與機構向有意購買剩餘居屋或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人士表示,只可為有關單位提供不長於房委會按揭貸款保證剩餘年期的按揭貸款。房屋署已於2007年10月2日去信所有參與機構,澄清最長按揭還款期的規定與按揭貸款保證期何時結束無關,並呼籲參與機構應因應申請人的個別情況批予合適的按揭還款年期。

(三)及(四)正如上文所述,房委會只要求參與機構提供不超過25年的按揭還款期,並沒有規定還款期須與有關單位的按揭貸款保證期同時結束。參與機構可按商業原則,與申請人協議按揭條件及詳細的還款安排。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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