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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旅館管理者及經營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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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及一間公司今日(一月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一千元、一千元和二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六月喬裝顧客,透過經紀預訂大嶼山一旅館房間,並預付一晚租金。當牌照事務處人員到達預訂處所後,他們被帶往另一處所,入住該處所內一間有住宿設施的房間。

  涉案兩名女子及公司為兩個處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她們均承認兩個處所是無牌旅館。

  根據牌照事務處的紀錄,涉案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根據《旅館業條例》第5(2)條而獲發有效豁免證明書或牌照。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該署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以保障住客的安全。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8年1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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