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牌會址經營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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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今日(一月四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罰款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職員去年七月巡查元朗一所會址時,發現處所外牆懸掛會址招牌,單位內有十六間配備麻雀檯的房間、三十二位客人及四名職員。
該女子為會址的管理人和董事,她承認處所是一間無牌會址。
根據牌照事務處紀錄顯示,該名女子在巡查當日並未持有有效豁免證明書或合格證明書,她其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4(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址。
完
2008年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