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0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標準照明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五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00,579.95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鼎昌金屬製品廠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5,173.8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236元。



2008年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