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欠薪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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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零售業的洪創城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十四天。
案件中,洪創城及另一名合夥人陳國珍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陳國珍在本年三月九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欠薪的控罪,被判罰款一萬六千元。法院並且命令陳國珍須經法院清付僱員的工資。
根據《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的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傭條例》第64B(2)條訂明,凡商號的合夥人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商號任何其他合夥人或涉及該商號管理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於他們本身的疏忽,則上述人士即屬犯了相同罪行。現時違例欠薪的最高罰則是三十五萬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公司董事或合夥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他說:「這是過去十二個月內第七宗公司董事或合夥人等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的個案,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完
2007年12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