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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宣布,《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將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實施。公眾如欲拒收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已獲得同意的訊息除外),可於傳真、短訊和預錄電話訊息的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其電話或傳真號碼。
電訊局發言人表示:「登記程序十分簡單,可通過自動化電話系統輕易完成。公眾可使用打算登記的號碼的傳真機致電登記熱線1835002,在拒收傳真登記冊登記其傳真號碼。」
發言人續稱:「不過,登記並無期限,因此公眾無須急於登記。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或以後,公眾可於任何日子任何時間在拒收傳真登記冊登記其號碼(每日晚上11時至12時會更新數據庫,期間系統不會接受登記),如登記熱線的線路繁忙,請稍後再試。不斷撥打熱線可能會令登記系統負荷過重。」
鑑於本港目前使用的傳真和電話號碼超過1 400萬個,三份登記冊將分階段推出,以確保推出初期運作暢順。首先推出的是拒收傳真登記冊,將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接受登記。三份登記冊的推出時間表載於附錄。
發言人解釋:「條例全面實施後,現行有關非應邀電子訊息的過渡措施將會被撤銷。已在電訊局現時的『不收傳真名單』登記號碼的用戶,如擬繼續拒收非應邀傳真訊息,便須在拒收傳真登記冊登記其號碼。」
發言人補充:「公眾除可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號碼外,亦可直接向個別訊息發送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以拒絕接收商業電子訊息。」
條例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實施後,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i)須在訊息中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ii)須遵守收訊人的取消接收要求;(iii)除非已取得收訊人同意,否則不得向任何列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電話或傳真號碼發送訊息;(iv)發送預錄電話和傳真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及(v)發送電郵訊息時,不得使用具誤導性的標題。
電訊管理局局長會向違反上述規則的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任何人不遵守執行通知,經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經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
查閱有關條例和拒收訊息登記冊的進一步資料,請瀏覽電訊局網站(http://www.ofta.gov.hk/zh/uem/main.html)。載列拒收訊息登記冊詳情的小冊子可於民政事務總署諮詢服務中心索取。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公眾亦可致電拒收訊息登記冊公眾查詢熱線2180 6868(每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接受查詢)。
背景: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是規管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活動,但豁免人對人的即時通話。條例於二零零七年五月通過,並分兩個階段實施。在第一階段(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條例內禁止(i)以不正當手法以擴大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量;和(ii)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詐騙及其他非法活動的部分已經生效。第二階段主要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將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開始實施。
完
2007年1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