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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楊森議員提出的「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兩份報告」休會待續議案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有少少澄清,剛才梁國雄議員在發言時說我有指摘議員冷嘲熱諷。我想澄清我從無作出這樣的指摘,可能有些誤會。其實我一直十分小心聆聽議員的發言,亦十分尊重大家就這個題目的意見和提問。我嘗試回答部分的問題,特別是有部分議員提出關於法律程序方面的問題。
主席女士,我想大家也很清楚,我們在推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是要以《基本法》為依歸。我們大家也很熟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有關的基礎在綠皮書內2.18到2.28段有詳細的列明,我不在此重複;當然,內裡亦包含了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我們亦很清楚在二○○四年人大常委會對程序上有一個解釋,這是我們現在要跟從的法律程序。兩個(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很明顯這決定權是在中央,是由人大常委會按照實際的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來確定是否需要修改;很明顯在這過程中,特首是不可以就需要修改作決定,特首的責任是要把香港的實際情況向中央報告,以協助中央能以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來作決定。在這責任下,特區政府進行了綠皮書的諮詢,廣泛了解有關意見。在這程序下,我們在未得到人大常委會確定可否修改前,如果提出整套修改方案呈上,程序上是本末倒置,但更重要是,經過我們的諮詢後,我們看到其實在很多,例如是在立法會(產生方法)的修改方案、時間表和路線圖上的確是有許多意見,找不到一個主流(意見),有關的數據等均已在報告內列明。即使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普選的建議方面,仍未就整套的方案看到一個主流意見;不過,就一些重要的議題,已有一些意見的表述,亦已在報告列出。在此情況下,特首已作了最大的努力,向人大常委會不單反映諮詢的結果,亦已作出他個人的判斷和建議,他這歸納和判斷──如梁家傑議員所說──已在官方文件清楚、鄭重及公開地表達;我想強調這在文件上已清楚列明。
特首在報告內指出,對《基本法》達致普選這目標,市民是是殷切期待;我想大家都同意這點,大家都是殷切期待,根據《基本法》的基礎尋求這目標,這已是清晰寫了出來。第二,在報告中第十五段──很多議員均已提出──關於2012和2017在普選行政長官的問題上,特首已在十五段提出,2012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是民意調查中反映出過半市民的期望,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與此同時,在不遲於2017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有關這判斷的基礎,政務司司長較早時已提出,報告亦有提及,我不會在此重複。
不過,我覺得有兩點值得一提:事實上在憲法上的要求,如兩個產生辦法需要修改、可否修改時,是有一個要求,便是要有一個非常高的社會共識,所以在立法會方面,需要有三份之二的大多數支持,而非一個簡單的多數,這反映背後的理念是需要有一個非常高的社會共識。
第二,在諮詢中看到一個事實,雖然大家很期望能盡早達致雙普選這目標,但市民的態度是非常務實,不是全部期望2012年普選特首的市民是反對2017年普選特首,相反有民調顯示百分之六十支持2012年普選特首的市民表示可接受在2017年普選特首,這亦是我們看到諮詢結果之一。在此背後是有一個清楚的事實基礎,亦在報告中審視了立法會、區議會、民調及一些反映民意的謀界才作的結論,這是我想就特首的報告強調的第二點。
第三點,特首在報告中強調,市民認為應早日訂出落實普選方案,尤其是時間表,有助減少社會的內耗,在報告的13.1段有提及,特首在此白字黑字提出。
第四點,雖然在立法會的選舉模式和處理功能組別議席的議題上,意見紛紜,這是一個事實,亦是諮詢所得的結論。雖然如此,特首指出訂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時間表是有助推動這問題的最終解決,特首在報告中很清晰表示了他的看法。
報告不單把有關的意見和諮詢的結果歸納,所以我們不單是做一個民調機構,把所有的數據呈給人大常委會做決定,特首基於這個諮詢結果作出總結後,加了自已的判斷。如果是不負責任的話,他可能不會做這部分,所以特首並不是單單把數據交給中央發落,而是負責任地提出自已的想法。
剛才有議員詢問,特首對憲制規定是否不清楚,甚至有否欺騙成份,我想在此說明。首先,政制改革在整個特區政府的事,不單是特首個人的事,我相信特首和我們都非常清楚憲制規定的內容,但我們亦非常清楚達致普選的路途是非常艱難,要經歷許多,我相信在歷史上,包括在2005年的經驗讓我們看到,確實要克服許多困難。
在程序上,我剛才亦有提及,要啟動修改兩個選舉的辦法,法律上是有既定的規定,在此我不再重複。不過,我想強調,在這規定下,特首在報告中的立場是在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是有需要修改,他要求人大常委會去確定他這看法,特首提出這個訴求或見解,即有需要進行修改,基礎是基於諮詢結果和他的判斷,基礎是包括我剛才提及的四點:市民的殷切要求,希望盡快落實普選;第二,是他對2012年和2017年普選特首的評估;第三是提出期望早日落實普選的方案,尤其是普選時間表;第四是訂定時間表有助推動問題的最終解決──這是他認為有需要進行修改的基礎。
人大常委會在收到報告後,要確定2012年兩個選舉的產生辦法是否同意需要修改,需要以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作為依歸,所以我深信人大常委會必會詳細考慮特首提出可以修改的基礎,我剛才強調的數點包括在內,即是特首對時間表、對2012年和2017年普選特首的評估等,均在考慮之內。
當然我再三強調,我們不會揣測人大常委會最後�貝w的內容,它怎樣就循序漸進和實際情況作出一個怎樣的判斷,我們不會揣測。不過,時間表,包括剛才所說2012或2017普選特首,(在)這些問題在文字上已表達清楚的基礎上,我相信人大常委會作�貝w時,是必會考慮的因素,亦都是作為它確定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一個根基。在憲制的程序上,包括就普選時間表而言,我相信特首在他能夠做的範圍內,已作出了最明確和最有民意基礎的爭取,所有有關的數據已在報告內羅列。
主席女士,要推動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我們必須按憲法上的規定,尊重民意,但亦要緊慎地審視政治上的現實,怎樣將分歧縮窄,達致憲制上的要求,有超過三分之二的社會共識,和推動普選,這是推動普選的一個必經進程,就這個方向而言,如我剛才強調,在立法會普選方面,事實上,在諮詢的結果可看到,意見紛紜,未能在這個時間達到共識,所以特首提出,如可先訂定普選時間表,將有助推動這些問題的最終解決,我相信這個看法和建議是合情合理的,很多市民大眾都會同意。我亦相信人大常委會重視。
完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2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