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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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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4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43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8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0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鴻昇客貨車電召中心(香港)有限公司,因拖欠其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46,373.65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3名與訟人,包括慶昌玩具有限公司、耀昌金屬結構有限公司及Yeung Chi Ho 前經營的PIT House,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6,046.96元、12,429.93元及4,248.1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5名與訟人,包括景成貿易有限公司、胡錦慧經營的時代通訊貿易公司、林容博前經營的永�畬T樂公司、Marinane Spa II Limited 經營的 Orient Spas By Marianne 及友園拉麵小籠包(香港)有限公司經營的大滬人家,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290.28元、10,525.83元、5,513.25元、1,515.14元及1,317.8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220元、168元、160元、268元、170元、80元、60元及152元。

完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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