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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經營者及管理人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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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女今日(十二月十八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違反《旅館業條例》,分別判罰三千元和二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牌照事務處於一本雜誌發現關於在愉景灣提供短租物業的廣告。隨即向經營者發警告通告,要求立即停止經營無牌旅館,但該廣告仍然繼續在雜誌上刊登。

  牌照事務處人員於今年七月喬裝顧客,預訂該物業的一個房間。該名男子為旅館的管理人,當他收到租金後,便將房間租給喬裝顧客的牌照處人員。

  涉案女子是旅館的經營者,她承認曾經在調查當日出租該處所,亦曾多次出租該處所予在香港短暫停留人士。

  根據牌照事務處的記錄,上述處所在調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兩名男女均被控觸犯《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重申,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以保障住客的安全。他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7年12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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