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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內地與香港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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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環境保護署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的官員於十一月十五日在深圳簽署了《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合作安排》(《合作安排》)。簽署的目的是將《內地及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合作的備忘錄》(《備忘錄》)正名為《合作安排》,並作出增補修訂,主要就廢物經由內地或香港特區的港口出口往外地,訂定相關的申請及批核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有關當局每年為打擊兩地間廢物非法轉移活動而截查了多少艘船、涉及該等活動的個案的詳情、定罪個案的數目及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刑罰;

(二) 對《備忘錄》作出增補修訂的原因;

(三) 為把廢物經由內地或香港特區的港口出口往外地而提出的申請及有關的批核程序,在《合作安排》實施前後有何不同,以及有關的詳情;及

(四) 有否評估對《備忘錄》作出增補修訂會否使香港成為「洋垃圾」的中轉站,以及內地變成國際垃圾的收容站;若評估結果為會,當局將如何遏止這些活動;若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環境保護署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二○○○年簽署《內地及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合作的備忘錄》(《備忘錄》)。之後,雙方按《備忘錄》的協議,一直保持聯繫,定期舉行工作會議及互訪,以加強溝通;及在執法上合作,聯同其他有關部門,主要包括兩地海關,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質檢局》)打擊非法廢物移運活動。在本年十一月十五日雙方在深圳簽署了《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合作安排》(《合作安排》),對《備忘錄》增補修訂,並正名為《合作安排》。

(一) 環境保護署按《廢物處置條例》規定,管制出口或轉運往國內的受管制廢物,如陰極射線管的玻璃廢物、廢電池、廢油等。過去3年截獲的涉嫌違例個案,按口岸或截獲地方表列如下,有個別個案涉及多於一艘船隻:

年份   二○○五    二○○六    二○○七
                   (截至十月底)
涉嫌從碼頭  4      2      7
/公眾貨物
裝卸區非法
出口個案
(宗數)

在香港水界  1      9      6
截獲的涉嫌非
法出口個案
(宗數)

定罪個案   2      10     4@
 (宗數)#

判罰  $3,000-   $0-      $0-
(港幣)$6,000    $5,000* $6,000*

註:
@ 不包括檢控仍在進行中的部分個案。
# 部分個案,涉及多宗票控。
* 所有「0」罰款的判罰,被告被判監禁或社會服務令。

(二) 原《備忘錄》並未對兩地受管制廢物出口往外地,而其航線須經停對方口岸的申請程序、管制及審批要求作詳細訂定。有見兩地的港口迅速發展,出口航線須經停對方口岸,勢必有所增加,雙方經磋商後同意對原《備忘錄》作增補修訂,以妥善管制上述的受管制廢物移運活動。

  根據目前資料顯示,利用航線須經停對方口岸而從事非法移運廢物的情況並不普遍。然而,新的協議亦有助堵塞可能出現的漏洞。

(三) 在新協議實施前,雙方須就每一個案磋商,並向各有關部門,如兩地海關,交通部及《國家質檢局》等商議管制要求。自《合作安排》實施後,有關申請將按協議內的預先通報及同意機制下處理,經停對方口岸時的管制,如通報內容、各聯絡點詳情、及退運安排等亦須乎合協議內的規定。由於管理辦法已在新協議內定明,雙方及業界可按既定程序辦理,有助加快有關的申請和批核。

(四) 《備忘錄》的增補修訂主要為管制兩地廢物出口往外地,而其航線須經停對方口岸,訂定詳細的管理辦法。新的協議,對管制經本港或內地口岸轉運的廢物出口有更詳細及嚴謹的管制。環境保護署一向按《廢物處置條例》規定,對進口本港及經本港轉運往其他地方,包括內地地區的廢物轉移活動,嚴加管制。環境保護署與各主要出口國管制當局,船運業界及本港其他管制部門如香港海關等,已建立伙伴關係,互通情報及聯合行動,截查可疑的廢物及貨運,並對非法個案提出檢控及退運非法進口的廢物往來源地,以收遏止之效。



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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