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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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七日)代十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港幣91,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審裁處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潘禮傑經營的豐滿樓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6,73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馬耀明經營的綽日貨運公司、黃志初經營的義記建築材料及鄭清輝經營的晉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294.62元、42,974.62及3,123.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90元、270元、270元及90元。
完
2007年1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