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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涉及公共小型巴士司機的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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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鳳英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因公共小型巴士(「公共小巴」)司機疏忽引致的交通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涉及公共小巴司機疏忽的交通意外宗數,以及過去三年,有關的定罪個案數目(並按控罪及判罰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當局會否針對第(一)項所指的意外研究新對策,加強公共小巴司機的駕駛安全意識,以防止同類意外再次發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現行的法例沒有為「疏忽」作出釋義,而「疏忽」並不構成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的因素。警方在處理交通意外,與及決定是否對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機作出檢控時,只會考慮司機是否違反交通規例,以及實際環境證據。我們也因此未能提供涉及公共小巴司機疏忽的交通意外宗數及相關定罪個案的數字。

(二)要加強公共小巴司機的道路安全意識,教育至為重要。我們會繼續推行及加強以下的措施:

(a)鼓勵公共小巴營辦商、商會及工會把已制訂的「公共小巴司機守則」以及「公共小巴司機安全上落客指引」作培訓的用途,向司機灌輸應有的駕駛行為及態度,並把守則及指引作為司機必須遵守的服務要求;

(b)透過道路安全工作坊、研討會、街頭教育、宣傳刊物及單張,向公共小巴及其他職業司機宣傳及灌輸道路安全訊息,並不時更新其內容,以配合交通意外及檢控個案的趨勢,以及新推行的法例或措施;及

(c)舉辦「公共小巴司機訓練課程」,並透過公共小巴營辦商、商會及工會鼓勵司機積極參加。

  除此以外,我們已計劃推出一項新措施,強制規定所有違反嚴重交通規例或屢次違反交通規例的司機(包括公共小巴司機)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以進一步透過教育去改善司機的駕駛行為、態度及安全意識。我們計劃在二○○八年年初提交相關的條例草案供立法會審議。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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