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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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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即有關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的決議案。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自二○○六年二月起對香港生效。《公約》大部分條文均可透過現有法例及行政措施予以實施。不過,我們須為履行《公約》內其他責任,包括有關法律協助的責任,制訂新的立法措施。

  《公約》第四十六條及五十七條要求締約國就《公約》涵蓋的罪行,根據其有關法律,互相提供最廣泛的法律協助,以及按另一締約國的請求,返還沒收的財產。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了落實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所需的法定框架,使我們可以就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向外國司法管轄區提供或取得協助,包括錄取證供、搜查和檢取、交出物料、移交有關人士作供和沒收犯罪得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條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以履行《公約》中有關法律協助的責任。命令把條例適用於香港與《公約》的締約國之間,使我們可以按照條例訂明的程序及《公約》的規定提供或取得協助。《公約》有關法律協助的安排在實質程度上符合條例的條文。

  二○○六年六月,立法會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這項命令。我們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及其他成員對命令的審視。

  為了履行《公約》中有關司法協助的國際責任,並加強與外國司法管轄區在刑事司法和國際執法方面的合作,制定這項命令是十分重要的。

  希望議員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貪污)令》。

  多謝主席女士。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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