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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十五題:濫發電子訊息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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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年接獲不少市民投訴,他們表示在本港及在外地時均經常受到促銷電話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有關當局在過去3年,每年接獲有關促銷電話造成滋擾的投訴數目,並列出被投訴的機構名稱;及

(二) 鑒於人對人的促銷電話並不屬於《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的涵蓋範圍,政府在甚麼情況下才會重新考慮規管該類電話?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一直非常關注濫發電子訊息對市民和商界造成的滋擾。為此,政府已制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以期在打擊濫發訊息,以及容許合法和負責任的電子促銷活動在本港得以發展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根據《條例》,所有具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包括電郵、傳真、話音或視像電話(人對人促銷電話除外)、短訊/多媒體訊息,均受到規管。《條例》已於今年五月獲立法會通過,並會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已於今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禁止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包括使用收集地址清單及入侵他人電腦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等。第二階段會訂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將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 在今年六月《條例》生效以前,香港並沒有法例規管以電話方式推銷產品或服務。過去三年電訊管理局(電訊局)收到市民對推銷電話(包括預先錄製電話及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查詢數字如下:

年份          總數

2005          3622
2006          2766
2007 (一月至五月)    866

  在上述的查詢個案中,只有部分查詢的市民向電訊局提供詳細資料(包括進行推銷機構的名稱)。由於電訊局當時並無法定權力展開調查工作,因此未能確定這些個案是否屬實,故我們認為不適宜公開有關機構的資料,以免對這些機構造成不公。

     自《條例》首階段生效以後截至十月底,電訊局共接獲約1150宗關於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的舉報,其中只有約50宗涉及促銷電話,當中人對人促銷電話不足10宗。在這50宗舉報個案中,主要涉及財務或金融服務(約50%)和電訊服務(約10%)。由於電訊局正就有關舉報進行調查,基於公平原則,我們在調查完成前不適宜公開涉及的機構名稱。

     整體而言,針對推銷電話的查詢有明顯的下降趨勢,而《條例》首階段生效以來,電訊局接獲有關促銷電話的舉報亦只佔整體舉報數字的約百分之四。然而,我們會繼續密切注視以電話方式推銷產品或服務的情況。

(二) 雖然人對人促銷電話不受《條例》規管,但電訊局一直密切注視有關情況。電訊局一直進行一項持續監察活動,以二百個沒有涉及個人資料的電話帳戶為樣本,監察這些電話帳戶接收促銷電話的情況。監察結果顯示在《條例》首階段生效後,每月每個電話帳戶接到的人對人促銷電話平均少於一個,與《條例》未生效前的情況相若。

     當局會密切監察《條例》全面生效後的情況,包括進行持續的監測。此外,我們亦會成立一個成員來自社會各界,包括商會、電子促銷業組織、通訊業界組織、消費者團體以及立法會議員的反濫發訊息工作小組,以協助政府監察整體反濫發訊息工作的成效,並就如何進一步打擊非應邀電子訊息向政府提出建議。如日後人對人促銷電話對市民造成騷擾的情況有加劇的趨勢,我們會考慮是否將這類促銷電話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作出監管。

     此外,市民現時日常收到的人對人促銷電話,大部份可能涉及使用收訊人的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收訊人可要求發訊人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促銷用途。若發訊人沒有理會收訊人的要求,收訊人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作出投訴。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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