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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成功檢控藉房津逃避供款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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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四日)成功檢控一名將僱員部份薪金列作房屋津貼,以逃避強積金供款的僱主,該僱主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罰款港幣26,000元。積金局提醒僱主,切勿濫用現行法例上房屋津貼並不屬「有關入息」這一條款,將僱員的部份有關入息標籤為房屋津貼以逃避強積金供款,此舉屬於犯罪行為。

  積金局發言人指出:「積金局已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修訂)草案》,當中包括建議將房屋津貼及利益納入強積金『有關入息』定義範圍內,以杜絕不誠實僱主藉此逃避強積金責任。」

  友邦護衛有限公司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天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判案時批評被告公司的做法是剝削員工,是極之討厭的行為,如果被告是公司董事可能會被判監禁。

  被告友邦護衛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1593305)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公司於二○○五年四月至二○○六年一月共十個月的供款期內,將一名底薪僅有港幣500元的僱員高至一半的有關入息列作房屋津貼,即港幣2,400元(另加勤工獎、加班費及其他津貼等),並沒有就該被列作房屋津貼的款項替僱員作出強積金僱主及僱員供款合共港幣1,470.35元。

  積金局於接到投訴後展開調查,搜集足夠證據並諮詢律政司後,決定起訴被告公司十項違反強積金條例的罪名,被告公司承認全部控罪,第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九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6,000元。

  積金局發言人呼籲僱員如遇到同類情況時,應盡早向積金局熱線2918 0102舉報,並挺身作證,以保障本身的強積金權益。

  另外,兩名僱主及兩名公司董事因違反《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罰款港幣72,500元。

  裕記食品批發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883313)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公司在二○○六年十一月及二○○七年二月至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八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0元,其餘控罪則各罰款港幣3,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4,500元。

  卓耀工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1322180)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公司在二○○六年一月至七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控罪則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8,000元。

  卓耀工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1322180)董事劉連廣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八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分別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八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000元。

  卓耀工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1322180)另一名董事黃麗娜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八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八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000元。

  積金局今日又代表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4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文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005.7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276元。

  較早前,與訟人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6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8,500元。



2007年12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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