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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發表關於律師出庭發言權的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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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司法機構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發表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的報告書。

  該工作小組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二○○四年六月成立的,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擔任主席,以考慮目前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應否擴大;以及如果應該擴大,則應透過甚麼機制把擴大的出庭發言權賦予律師。

  在公布發表該報告書時,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接納工作小組的建議,並已將報告書送交律政司司長,以及要求行政機關考慮此事和以適當的立法推行。

  報告書說出,以立法訂定所需的法律框架,明顯是賦予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適當方法(看第六十六段)。

  報告書的建議總覽如下(看第六十七段):

(1) 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申請人必須在取得專業資格後執業滿五年,而其中最少兩年必須是在香港執業的。

(2) 在緊接提出申請前的三年內的執業經驗,必須包括獲評核委員會認為屬足夠的訴訟經驗,而實際的訟辯工作則獲給予最大比重。

(3) 成功的申請人應就民事法律程序或刑事法律程序或同時就兩者而獲賦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

(4) 應設立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由一名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的資深法官擔任主席,並由下列其他成員組成:

(a) 兩名經驗豐富的司法機構成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
(b) 三名訴訟律師,由香港律師會理事會提名;
(c) 三名資深大律師,由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提名;
(d) 一名由主席從一個小組中挑選的成員,該小組的成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這些成員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及
(e) 律政司中一名律政專員或副律政專員,由律政司司長提名。

(5) 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申請應向律師會理事會提出。律師會理事會先會研究每一宗申請,然後才將申請連同其否決或批准申請的建議轉交評核委員會考慮。

(6) 評核委員會並非一定要接納理事會的建議,而且評核委員會的評定才是決定性的。

(7) 申請人除了要符合最短執業年資的規定外,亦應令評核委員會信納他在所有其他方面均適合獲賦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

(8) 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其中一項﹕

(a) 在獲評核委員會核准的訟辯課程中取得合格成績;或
(b) 令評核委員會信納申請人具備相當經驗,並且是合資格的資深訴訟律師,因此在他們申請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所關乎的法律程序中適合行使該項權利。

(9) 成功的申請人應獲律師會理事會發給一張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資格證明書。理事會必須備存名冊,登錄獲發給證明書的律師,並須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提供該等律師的姓名。

(10) 出庭代訟律師的操守與紀律由律師會理事會負責。律師會理事會要在諮詢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及司法機構後,擬定並施行一套規管出庭代訟律師的操守守則。

(11) 應制定法例,訂立賦予律師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所需的法律框架。

  該報告書已上載司法機構的網頁供公撫\覽,網址是http://www.judiciary.gov.hk/tc/publications/publications.htm#other_reports。



2007年1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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