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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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37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2名僱主追討港幣27,65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誠信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1,157.17元。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30,000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老北京飲食集團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7,60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1名與訟人,伍麗娟經營的小巴黎越南餐廳,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8.2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附加費,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126元及130元。
完
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