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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僱主拖欠強制性公積金供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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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關於僱主拖欠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三年,有關當局接獲關於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投訴所涉及的拖欠總額,以及未能成功向僱主追討有關款項的個案數目;

(二)有關當局有沒有對屢次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施加更嚴厲的處罰;除了計劃提高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最高罰則外,有關當局有沒有其他措施遏止僱主屢次拖欠強積金供款的行為;及

(三)鑑於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現時多數只會被罰款,而且無須向有關僱員作出賠償,有關當局會不會研究應否規定僱員有權向僱主追討因其拖欠供款而導致僱員在投資回報方面的潛在損失;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過去三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接獲關於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投訴所涉及的拖欠總額,按年分別為七千五百多萬元、七千八百多萬元及六千八百多萬元。而成功追討的款項按年分別佔拖欠總額的百分之八十三、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九十四。

  至於所涉及的個案數目按年分別為六千零一十八個、五千五百九十八個及五千一百零二個。在成功追討的個案中,有些個案只能追回部份欠款,這些個案按年分別佔整體投訴個案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四及百分之三。至於全部欠款皆無法追回的個案,則按年分別佔總個案數目的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九及百分之六。詳細數據已載於附件供議員參閱。

  總括來說,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個案有遞年下調的趨勢,而成功追討欠款的百分比則續年上升。

(二)積金局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對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採取執法行動。為了更有效地針對打擊屢次違規的僱主,積金局已成立特別調查小組,密切留意有關僱主的供款情況,一有拖欠供款便會立即採取行動。當取消三十日「結算期」的修例建議獲立法會通過後,將有助積金局加快執法工作。

  在考慮提出檢控時,若證據充分,積金局會申請檢控有關公司的執行董事,令公司董事也須為拖欠強積金負上刑事責任,以增加阻嚇力。此外,在作出檢控時,律政司會把屢次違規僱主的過往罰則紀錄呈交法庭,讓法庭在頒佈判令時,把這些紀錄列入考慮範圍內。

  若積金局未能取得足夠證據向違規僱主提出刑事檢控,積金局亦可向拖欠供款的僱主施加罰款,罰款金額為五千元或欠款的百分之十,以款額較大者為準。積金局會因應情況施加罰款,以加強打擊重複再犯的違規僱主。

  政府亦計劃於今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建議提高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最高罰則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與《僱傭條例》下有關拖欠工資的最高罰則看齊。我們相信措施能有效提高《強積金條例》對拖欠供款行為的阻嚇作用。

  積金局會按實際運作經驗,不時檢討執法措施的成效,亦會聯同業界考慮其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保障僱員的強積金權益。

(三)現時《強積金條例》已規定拖欠供款的僱主必須向積金局支付一筆相等於欠款百分之五的供款附加費,而有關附加費最終會納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作為對僱員的一種補償。

  此外,《強積金條例》第45G條已訂明任何人如因另一人沒有符合條例的規定而蒙受金錢損失,則該人士有權向法院提出法律程序,向另一人追討損失的款額,作為賠償。第45G條已提供一個法理依據,容許僱員向僱主追討因其拖欠供款而引致僱員在投資回報方面蒙受的損失。



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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