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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經營者及管理人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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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女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旅館業條例》,分別判罰四千和五千元。

  案情透露,牌照事務處今年五月和六月分別前往灣仔和銅鑼灣巡查兩所懷疑無牌旅館。調查人員在兩間處所內發現多個備有住宿設施的出租房間。

  牌照事務處記錄顯示兩個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根據《旅館業條例》第5(2)條規定而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該兩名男女其後被控觸犯有關條例。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以確保所有旅館符合標準,並已獲發牌照,以保障住客的安全。



2007年11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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