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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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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00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20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8名僱主追討港幣21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安盛工程有限公司及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26名及37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83,785.71元及134,325.97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3名與訟人,包括鄭國祥營的�斂_工程公司、許廣安經營的南華東江菜館及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200元、36,486.45元及11,351.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5名與訟人,包括宏力國際教育服務有限公司、梁志成前經營的新旺餐廳、德寶飲食中心前經營者蕭偉德、新旺餐廳有限公司及思洛製衣廠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5,076.06元、44,047.5元、12,868.8元、10,952.5元及4,7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審裁官又下令許廣安經營的南華東江菜館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230元、150元、90元、166元、210元、130元、70元及136元。

  較早前,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30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84,500元。

完

2007年11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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