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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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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利港基運輸行的利志偉,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二千元。

  利志偉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利志偉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三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7年11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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