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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局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發出有關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實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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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按《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發出實務守則,就商業電子訊息中表達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的方式,以及應提供何種類型的取消接收選項提供指引。

     條例的第一階段已於今年六月開始實施,而有關發送商業電子訊息規則的第二階段會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電訊局於今年九月進行公眾諮詢後,已敲定實務守則的內容,並將會於十一月三十日按條例的要求在香港憲報刊登。實務守則將於條例第二階段以及《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規例)一併實施時開始生效。如獲得立法會支持,規例亦會於十二月二十二日實施。

     電訊局發言人表示:「發送人要全面了解法例的規定,須在閱覽實務守則時,一併閱覽條例和規例的內容。在實務守則生效前,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應檢討並修改其現行發送訊息的做法或系統,為實務守則生效作好準備。」
 
     發言人闡釋:「我們相信為發送人提供清晰的指引,亦有助保障收訊人的權益;例如,實務守則規定在傳真訊息中,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必須展示於傳真訊息首頁的頂部或底部,這樣會讓收訊人較易找到有關資料。」

     實務守則全文和相關的電訊管理局局長聲明可於電訊局網站(http://www.ofta.gov.hk/zh/tas/uem/ta20071126.pdf)下載。

     除實務守則外,發送人亦須注意將於十二月起根據條例分階段推出的三個拒收訊息登記冊(分別為傳真、短訊和預先錄製訊息)的有關規定。拒收訊息登記冊開始運作後,除非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已獲得收訊人同意,否則發送人不得向拒收訊息登記冊載列的號碼發送任何商業電子訊息。

     發言人解釋:「發送人若擬使用拒收訊息登記冊以清理發送名單,須就每個拒收訊息登記冊繳交年費1,600港元(或每季425港元),之後便可以在使用期內無限次下載資料。」發送人可於十一月三十日起在電訊局網站提交使用帳戶申請表。由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發送人須透過拒收訊息登記冊官方網站遞交網上申請。

     發言人補充:「為了協助發送人明白拒收訊息登記冊的運作,電訊局經已設立示範網站供發送人試用。」有關拒收訊息登記冊和示範網站的詳情,請瀏覽電訊局網站(http://www.ofta.gov.hk/zh/uem/dnc.html)。

背景:

     條例是規管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活動(但豁免人對人的即時通話)。該條例於五月通過,並分兩階段實施。在第一階段(由六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條例內禁止(i)以不正當手法發送訊息予大量收訊人;和(ii)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詐騙及其他非法活動的部分已經生效。

     第二階段主要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例如,電子訊息發送人必須在訊息中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取消接收選項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亦必須遵守收訊人的取消接收要求和不能發送訊息到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的號碼。第二階段將於十二月二十二日開始實施。



2007年11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2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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