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香港電台發表《香港家書》的全文︰
Richard:
在加拿大休息了一個月,心情平復了沒有?雖然在這場官司中你贏了,但賠償金額遠比你預期低,而且你花了近千萬的律師費,可能最後只能拿回六至七成。看著你這三年來因官司而日漸消瘦,一貫的笑容完全消失,實在替你擔心。但我知道令你最難受的就是和Joseph這個你三十多年的莫逆之交,因這宗官司而反目成仇,結果連大家一起唸書的孩子們都要轉校避免接觸。
如果你早一些來找我商量的話,我會向你推薦透過「調解」來嘗試處理你和Joseph間的問題。
請你不要誤會,「調解」並非叫大家庭外和解草草了事。「調解」其實是一種很專業的解決問題方法。首先,調解員是接受過專業訓練和絕對中立的,和法官不同,在涉及糾紛的各方同意下,調解員可以扮演橋樑角色,協助大家溝通和討論,確定爭拗關鍵所在,探討各方的要求和利益,從而去尋求各種不同的方法去解決糾紛。調解員有時會擬定詳細的協議書,列出各方如何協議去把問題逐一解決。
「調解」著重妥協與和諧,是當事人自願參與的,在平和、有建設性和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以商業糾紛來說,調解員更可採用務實的商業運作方式處理問題。「調解」做得成功,可節省訴訟費和時間,亦可避免公開一些商業敏感的資料,而且完成「調解」後,大家可以再做朋友,繼續合作。
其實,香港在八十年代已開始採用「調解」來解決工程爭議,政府各項重大公共工程的合約,都有訂定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
此外,「調解」也適用於家事個案,司法機構在二○○○年推行了一項為期三年的家事調解試驗計劃,為一些家事法案件支付調解費用,並同時設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大部份使用調解服務的人士都感到非常滿意,達成協議比率甚高。
同時,法律援助署近年亦推行試驗計劃,撥款為婚姻訴訟個案提供調解資助。這個計劃進展順利,政府現正準備修改《法律援助條例》,把有關服務轉為常設性機制。
「調解」亦可用於處理工傷個案。香港保險業聯會推行了一個「調解」的試驗計劃,其中一位受助人在地盆的高處墮下,身體多處受傷,感到非常徬徨,但後來得到調解員的幫助,在四個星期左右便取得補償,比透過法庭一般需要數個月處理申索省時得多。
另外,你還記得香港仔添喜大廈的事件嗎?調解服務也作出了貢獻,大廈的小業主被法庭裁定要負擔巨額的民事賠償,經「調解」後,債權人和業主打開溝通之門,就清還債務和解除業主的法律責任達成共識。
在香港很多人仍然對「調解」比較陌生,即使在法律界亦如是,亦有人質疑「調解」的成效,但事實上近年來,在一些法律制度非常完備的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調解」作為解決爭議的方法,已經成為了新趨勢。
律政司最近也積極和我們的夥伴,包括司法機構、法律專業團體、業界和大學攜手合作,推廣「調解」服務。
下星期,律政司更會和這些夥伴,舉行一個為期兩日、題為「香港調解前瞻」的大型調解會議。我們邀請了來自澳洲、加拿大、英國和美國等地的專家,分享他們在發展和推動「調解」方面的經驗,亦有本地處理商業、勞資、樓宇管理,和家事等個案的專家,講述他們如何引用「調解」的技巧,來處理有關問題的成功經驗。
我亦會在今年年底成立一個跨界別的工作小組,檢討現時香港調解服務的發展和提供情況,研究如何在商業糾紛及社區範疇更有效及廣泛地應用「調解」。
我相信調解服務在香港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很多時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其實不必動輒由法庭處理,調解服務可以減低社會成本,有利於雙方重建關係。我希望在業界、有關機構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調解」在香港可以全面發展,使市民可以更有效地得到司法公正,並令社會更和諧。
最後,祝你身體健康,回來香港再詳談。
仁龍
完
2007年11月2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9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