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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差餉(豁免)(第2號)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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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於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憲報刊登《2007年差餉(豁免)(第2號)令》。 

  該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旨在落實行政長官在二零零七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的差餉寬免措施。

  以每個評估差餉物業五千元為上限,全港物業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所須繳交的差餉將可得到寬免。如有關物業單位只須就寬免期內的部分期間繳付差餉,則五千元的款額須按比例減低。如物業該季的應繳差餉額不足五千元,所有剩餘的寬減額將不能用以抵銷任何一季度的未繳差餉。是項寬免措施不適用於地租。
 
  有關命令將於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若經上述程序獲得通過,有關命令將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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