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館經營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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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元朗經營無牌旅館的男子,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判罰六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八月巡查元朗大馬路一處所時,在大廈外發現該旅館的招牌,單位內則有十七個房間,現場數名客人表示以日租或時租形式租住房間。
該男子在警誡下承認是旅館的唯一股東,並表示由於該處所未能符合旅館的發牌條件,所以旅館牌照的申請被拒絕。
根據牌照事務處的紀錄,該旅館在巡查當日並未根據《旅館業條例》第5(2)條而獲發有效豁免証明書或牌照,該名男子其後被控觸犯有關條例。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該署絕不姑息無牌經營的旅館。他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