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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沒有安排僱員在法定假日放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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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金聲娛樂遊戲機中心的豐鎮發展有限公司因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為四名僱員安排在法定假日放假,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零四百元。

    該僱主沒有讓四名僱員在端午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兩個法定假日放假。

    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該法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

  僱主如違反上述法定假日或假日薪酬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法定權益受損,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7年11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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