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07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07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向法案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和各位委員致意,感謝他們為審議這項條例草案所付出的努力。

  《2007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旨在落實世界貿易組織(「世貿」)於2005年12月通過的一項議定書(「《議定書》」),利便世貿成員取得專利藥物的仿製藥,以應付公共壎肭暋D。《議定書》一旦落實,不但有助處理威脅全球的公共壎肭暋D,也可令香港在處理極度緊急的公共壎肭暋D時,能夠更靈活地採購所需的藥物。

《議定書》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協議》」),世貿成員可以在面對嚴峻的公共壎肭暋D時發出特許,讓第三方在未經藥物專利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生產及出售有關專利藥物的仿製藥。不過,由於《協議》規定有關藥品必須主要為供應該地方的內部使用,所以缺乏製藥能力的世貿成員很難有效地使用特許制度取得所需藥品。世貿在2003年8月決定,在指明情況下,暫時豁免成員遵守有關限制,容許他們把仿製藥品出口到其他成員地。此外,若出口一方已按規定在當地向專利所有人支付適當的報酬,進口仿製藥品的成員地無須再支付報酬,以免有雙重報酬的問題。其後,世貿在2005年12月通過了有關《議定書》,以便將上述的「暫時豁免」轉化為一項固定安排。當《議定書》獲得三分之二世貿成員接納,便告生效。

  我們希望有關條例草案能早日通過,讓特區政府可以在香港落實世貿所倡議的機制。

條例草案的建議

  在制訂條例草案時,我們已確保有關的特許制度符合《協議》和《議定書》的規定。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基於公共壎芠z由,宣布香港處於極度緊急狀態。香港只會在這種極度緊急的情況下利用《議定書》入口仿製藥物。

  此外,香港亦可以利用《議定書》出口仿製藥物。假如擬從香港進口有關藥品的世貿成員地並非處於極度緊急狀態,申請出口特許的本地製藥商便要盡可能以合理的商業條款,向專利所有人申請授權。若擬進口有關藥品的世貿成員地正處於極度緊急狀態,這項規定便不適用。而為利便本地製造商申請出口強制性特許,協助有關進口地區應付當地的壎穻M機,壎芵p會擬備相關的申請指南及適當的申請表格。在制訂有關出口強制性特許的行政措施時,我們亦會考慮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的做法。我們的目標是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的3個月內實施有關措施。

  為遵守《議定書》的規定,條例草案訂明向專利所有人支付報酬的條文。至於報酬金額方面,我們建議授權壎芵p署長在諮詢知識產權署署長後訂定,但不能超過某一上限。條例草案現時訂明上限為購買藥品的總金額的4%。設訂這上限時,我們已參考其他地方(包括歐盟、加拿大及瑞士)的做法。為了讓有關安排更具彈性,條例草案賦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在憲報刊登公告,更改上限的水平。我們會在日後檢討這上限是否合宜,屆時會參考國際社會的做法。

  為了保障專利所有人的權益,我們增訂條文,讓感到受屈的人士可以向法院提出覆核要求。法院有權作出合適的命令,包括釐定高於前述法定上限的報酬金額。由法院釐定相關金額的做法,在其他法例亦有類似條文。《條例草案》更提供兩項非盡列的因素供法院考慮釐定酬金,即(a)藥品對進口成員地的經濟價值;以及(b)其他有關人道或非商業因素。兩項因素確保條文符合《議定書》的規定,並已反映現時其他地區的最佳做法。我們相信現時條文已為可能涉及法律訴訟的各方就庭上陳詞和向法院提交證據等事宜,提供合理明確的準則。考慮到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會在日後因應其他世貿成員引用《議定書》條文的經驗,探討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現行做法,包括吳靄儀議員剛才提及的審裁處議訂酬金方案。

  上述機制力求平衡各方的利益,既照顧公共壎肭暋D的需要,也為專利所有人提供適當的保障。

條例草案審議工作

  主席女士,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聽取了不同代表團體的意見,他們基本上支持條例草案的方向。我們在聽取法案委員會及代表團體的意見後,決定對條例草案中的若干條文,作出適當的修訂,相關課題包括:終止極度緊急期間的機制;在極度緊急期間結束後仿製藥品的處置;以及是否需要在法案明文提述世貿總理事會於2003年8月就「暫時豁免」通過的決定等。我稍後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各項修訂,現先行扼要介紹修訂的內容。

  法案委員會明白,當局在宣布香港處於極度緊急狀態時,可能會無法預計當前的公共壎穻M機何時才消除。雖然法案委員會相信當局會不時檢討危機的最新情況,但為保障有關各方的利益,法案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加入條文,說明當局會進行定期檢討,直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極度緊急期間正式終結為止。法案委員會認為,任何人如因當局未能適時地終止極度緊急期間而感到受屈,可向法院提出,而上述安排即為他們提供申訴的法律依據。對此,我們不持異議。

  此外,法案委員會認為,在極度緊急期間結束時,必須有妥善的安排,處置根據強制性特許進口的仿製藥品的剩餘存貨,以保障各方的利益。有見及此,我們建議增訂條文,明確規定如何處置在極度緊急期間結束時的剩餘仿製藥品,包括藥品的回收,以及當局購回剩餘的仿製藥品等等。

  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我們留意到部份世貿成員,包括歐盟(共有27個成員國)和加拿大,仍未接納《議定書》。香港在極度緊急情況下,可能需要從這些地方輸入仿製藥品。當香港援引有關制度進口藥品時,不排除遇到以下情況:出口地區可能仍然倚賴世貿總理事會2003年8月就「暫時豁免」通過的決定(即《議定書》的前身),作為向香港輸出仿製藥品的依據。為釋除法理依據方面的疑問,我們建議在相關條文內,對世貿總理事會的決定,作出明文提述。

  除了上述修訂外,我們在徵詢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就條例草案若干條文提出了一些技術性修訂,也有其他的輕微修訂,這些修訂已納入修正案內。

  主席女士,我在此再一次多謝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所提出的寶貴意見,亦感謝代表團體對條例草案的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讓香港能與國際社會瓣潀X作,為早日落實《議定書》盡一分力。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我們會即時向世貿發出香港接納《議定書》的通知。

  多謝主席女士。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