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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積金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十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3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73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8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0名僱主追討港幣27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3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陳炳康經營的快達工程公司、百是商務發展有限公司及萬通航運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35名、4名及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3,876.3元、247,615.01元及111,605.69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5名與訟人,包括海安護衛有限公司、陳慧玲前經營的明發食品公司(前稱明發肉食公司)、聯海國際有限公司、亨來實業有限公司及Wong Kun Oi前經營的Kowloon bay K.M.B. Food Co.,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973.03元、37,800元、31,122元、20,188.72元及3,700.1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5名與訟人,包括嘉華利有限公司、華泰農場有限公司、何源清、陳立信及陳容美前經營的萬信大藥房、RCP Consulting Limited及盧志豪及王瑞燕經營的LKT Limousine Service Co.,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5,197.18元、41,233.62元、29,888.25元、16,083.5元及8,342.3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分別為港幣160元、230元、176元、206元、150元、170元、176元、280元、156元及170元。
較早前,海安護衛有限公司及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分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項沒有按條例規定為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及4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8,000元及10,500元。
完
2007年1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