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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在囚人士的醫療服務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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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國麟議員的提問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報,最近有非法入境者來港犯案,為求被判入獄而獲在港免費治病及戒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本地懲教院所的病床數目、本地在囚人士和非法入境的在囚人士分別使用該等病床的比率;以及非法入境的在囚人士常患的疾病的種類;

(二) 會不會要求懲教署及壎芵p記錄用於非法入境的在囚人士的醫療開支,以評估本地懲教院所獲得的醫療撥款是否足夠應付有關的需求;及

(三) 有沒有考慮向非法入境的在囚人士所屬國家收取該等人士在港的醫療費用,或向該等人士收取有關的費用(例如從其在懲教院所工作所得工資扣減該筆費用)?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三年,設於懲教院所的病床數目及其使用率如下:

年份     病床數目    病床平均使用率
───    ─────   ───────
2004       733       89.3%
2005       733       98.2%
2006       730       85.8%
2007(1-10月)  733       88.6%

  懲教院所的病床是提供給所有有需要的在囚人士使用,當中並沒有按在囚人士的身份或類別作劃分,因此不能提供有關本地在囚人士及非法入境的在囚人士使用該等病床的比率。

  使用懲教院所內醫院服務的在囚人士,主要牽涉濫用精神科葯物、患有精神科疾病,發熱或與上呼吸道感染有關的疾病而需要接受治療。懲教署並沒有分項統計當中非法入境者常患的疾病種類。

(二) 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用於在囚人士的醫療服務開支,平均約維持於1.5億元的水平,沒有明顯增長的趨勢。根據懲教署的評估,現時投放於懲教院所醫療服務的資源已經足夠應付服務需求。因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要求懲教署及壎芵p,分項記錄用於非法入境在囚人士的醫療開支,或就此另訂評估機制。

(三) 所有觸犯本港法律的人士均須接受法庭的裁決。懲教署的法定職責是執行法庭的裁決,羈押由法院交付其監管的人士。根據監獄條例(第234章),懲教署有責任向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包括膳食及醫療等服務。這個安排是符合聯合國大會於1988年通過的《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中第24項,即有關的懲教機構應在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有需要時向其提供免費的醫療和治療。這份文件的第5項亦清楚說明,文件中的各項原則均適用於任何一國領土內所有的人,不因其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種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區別。基於上述原則,我們不會向個別在囚人士收取醫療費用。



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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