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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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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有關生育保障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國際勞工組織制訂的《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公約)訂明,女性僱員應享有不少於14星期的產假,以及讓她們以母乳餵哺嬰兒的小休時間。此外,一些地區亦有向為人父母的僱員提供各方面的支援措施(例如親職假),以方便他們照顧子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曾否就現時的10星期法定產假應否延長進行研究;若然,研究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會否依照上述的公約條文,把法定產假延長至14星期;

(二)出院前曾以母乳餵哺及出院後持續以母乳餵哺達4個月和6個月的嬰兒的最新比率為何;鑑於上述持續以母乳餵哺嬰兒的比率在2004年時只得25%及17%,低於全球平均的45%及36%,當局會否研究設立哺乳小休時間,並要求僱主提供有關的設施(例如育嬰室),以方便女性僱員以母乳餵哺嬰兒及擠奶;

(三)政府曾否檢討現時向在職父母提供支援的措施,以及這些措施與其他地區比較是否足夠;若然,檢討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會否仿效其他地區的做法,為在職父母提供各方面支援,包括設立親職假;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率先給予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親職假和14星期的全薪產假,並提供哺乳小休時間及有關的設施,以配合政府推動企業採取家庭友善措施的政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懷孕僱員只須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連續十星期的產假。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最早於預產期前兩星期開始放產假,並於產後放取餘下的產假。上述放取產假的彈性安排可以讓僱員有較多時間在產後餵哺母乳及調理身體。僱員如希望在產前有較多時間休息、或未能就產假開始的日期與其僱主達成協議,亦可在預產期前四星期開始放產假,並於產後放取餘下的產假。如果僱員在分娩前後出現健康問題,僱主須額外給予她最多四星期的休假。

  我們認為《僱傭條例》有關生育保障的條文已在不同方面,包括產假的期間、產假的放取、產假薪酬、僱傭保障、保障懷孕僱員的健康等,為懷孕僱員提供相當全面的保障,亦在僱主及僱員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政府目前沒有計劃延長法定產假的期間。在衡量應否修改有關法例條款時,我們會考慮本港的社會和經濟狀況,以及各界是否有廣泛的共識。

(二)二零零六年在本港出生的嬰兒,出院前曾以母乳餵哺的比率為70%,而持續以母乳餵哺達4個月和6個月的比率分別為30%和 23%。

  壎芵p致力推廣、維護和支持母乳餵哺,並以不同方式鼓勵和支持母親進行母乳餵哺。目前,在公立醫院、診所及部分公眾較常到訪的政府處所,已按需要設有母乳餵哺室或母乳餵哺間,供授乳的母親使用。餵哺室或餵哺間一般會設有座椅、洗手盆及電源(供泵奶之用)等設施。我們會與其他政府部門及私營機構探討如何進一步推廣母乳餵哺。

  勞工處一向推動僱主採納「以人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方法。為協助僱員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勞工處致力透過不同宣傳渠道,積極鼓勵僱主體恤員工的需要,彈性地採取不同形式的「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其中包括提供合適的設施及工作安排,以支援女性僱員哺乳的需要。

(三)政府資助非政府機構提供多種日間幼兒照顧服務。常規服務由獨立幼兒中心和與幼稚園在同一處所開辦的幼兒中心提供。社會福利署(「社署」)亦資助上述幼兒中心提供延長時間服務及暫託服務,以支援因工作時間較長或突發事件等原因而未能照顧幼兒的家長。此外,我們透過「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協助社區人士建構互助網絡,為區內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包括兒童託管的服務。

  當局留意到有父母因需輪班工作等原因,未能於各種幼兒服務的一般開放時間之外照顧子女。為了回應他們的需要,我們將加強推動以鄰里互助形式提供更切合使用者需要的幼兒服務。社署除了會為互助幼兒中心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它們於晚上、週末和假日提供服務外,亦已由今年十月起資助寄養家庭提供不留宿的日間兒童照顧服務。在2007-08年度內,部份兒童之家亦會開始提供日間照顧的名額。

  除了資助幼兒照顧服務外,社署亦營辦或資助全港61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兩間綜合服務中心,為有需要的個人或家庭提供一系列的預防、支援和治療性的福利服務,包括家庭生活教育、親子活動、轉介接受各種幼兒服務等。

  政府會繼續擔任一個促進者的角色,與商界及非政府機構合作,推廣不同形式的「家庭友善僱傭措施」,以協助僱員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的需要。

(四)現時,公務員如獲醫生建議放取超過10星期的分娩假,可在其全薪分娩假後,獲准放取無薪分娩假,或選擇先行放取已賺取的有薪年假。事實上,大部分公務員已積存相當數目的年假以應付年內的個人需要,包括照顧家人。至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他們並不是公務員,因此,他們的聘用條款和條件也有別於公務員。政府的既定政策是,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不應低於《僱傭條例》的規定及不應高於適用於職級或職責相若的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和條件。政府目前沒有計劃為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增加全薪分娩假、提供哺乳休息時間和相關設施、以及設立親職假。



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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