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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來達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孫家俊,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一月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需經法庭清付員工的工資等欠款。
勞工處發言人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該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他說:「這是首次有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被判以社會服務令。除這個個案外,本年至今已有五名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刑罰,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案中兩名僱員,因被來達集團有限公司拖欠工資,在去年四月七日終止與該公司的僱傭合約。該兩名僱員被拖欠工資約五萬元及其他解僱補償。其後,該兩名員工到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並獲判得直,但公司沒有遵照判令付款。
勞工處調查有關個案後,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涉及欠薪的個案乃在公司董事孫家俊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發生,因此向他提出檢控。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董事及僱主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7年11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