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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修訂《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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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修訂《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規例)的決議案,今日(十一月七日)獲立法會通過。決議案將於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在憲報刊登。

  《建築物管理條例》藉《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修訂的第28條(尚未實施)規定,所有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規例詳細列明法團在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方面的各項規定。由二○○七年十一月九日起市民可從民政事務總署的大廈管理網頁(www.buildingmgt.gov.hk)下載規例。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法團即使已盡了責任,適當管理和維修大廈,大廈的公用部分仍可能發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死亡。法團及業主會因而負上民事法律責任,並可能須作出巨額賠償。因此,法團應為大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確保業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保障。」

  他補充說:「根據規例,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最低承保額,不得少於一千萬元。由於違例建築物是非法的建築物,業主應盡快清拆,因此規例不會強制規定法團就違例建築物所引致的法律責任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發言人說:「為使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有足夠時間熟識新的規定,以及安排為大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本署計劃在二○○九年一月一日實施強制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規定。本署促請仍未購買保險的法團盡快購買保險,確保業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保障。」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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