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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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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動議議決《2007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4號)規例》及《2007年毒藥表(修訂)(第4號)規例》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現時,我們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制定的一套註冊和監察制度,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及供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毒藥表規例》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分別載列一個毒藥表及數個附表。毒藥表內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藥物,在銷售條件及備存記錄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藥劑製品必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某些藥劑製品的銷售詳情則須妥為記錄,包括銷售日期、購買人的姓名及地址、藥物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該藥物的目的;另一些藥劑製品則須有註冊醫生、牙醫或獸醫的處方,才可出售。

  有鑑於五種藥物的註冊申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在毒藥表的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內加列五種物質,規定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必須根據處方,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

  此外,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放寬對包含在牙膏中的以重量計算為百
分之0.05的氨甲環酸的管制。目前氨甲環酸被列入毒藥表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附表1和3。即是說,氨甲環酸受到一系列管制,包括必須貯存在上了鎖的盛器,需要醫生處方以及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含氨甲環酸的牙膏適用於由齒齦炎引起的牙肉流血。由於牙肉流血會自行痊癒,用含氨甲環酸的牙膏作治療牙肉流血並不需要即時的牙科診斷。所以,我們建議把包含在牙膏中的以重量計算為百分之0.05的氨甲環酸改列為第一部毒藥,使其無需醫生處方。對其他含氨甲環酸的藥品的管制則不變。

  另外,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也建議放寬對包含在標明只作紓緩過敏性鼻炎症狀之用的藥劑製品中的氯雷他定及其鹽類的管制。現時氯雷他定及其鹽類被列入毒藥表第一部,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因過敏性鼻炎屬短暫性,病人可自行診斷症狀,我們建議把含氯雷他定及其鹽類而又標明只作紓緩過敏性鼻炎症狀的藥物改列為第二部毒藥,使其除藥房外也可在藥行發售,並無需註冊藥劑師監售。

  我們建議修訂規例在今年十一月九日刊憲後即時生效,以便盡早對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加以管制,並讓這些藥劑製品早日在市場銷售。

  上述兩條修訂規例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擬定。該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成立,是負責規管藥劑製品的法定機構,成員來自藥劑業、醫療界和學術界。鑑於上述藥物的效用、毒性和潛在副作用,該局認為必須作出有關的擬議修訂。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詞,提出上述動議。



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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