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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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1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十一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0,000元。
富王有限公司經營的小巴黎越南餐廳(商業登記號碼:34647062)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10,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又代1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2名僱主追討港幣48,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包括威毅有限公司及陳悅亮經營的鄭九記,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7,810.73元及471.5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分別支付港幣176元及130元,作為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完
2007年1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