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首份周年報告於今日(十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會省覽。

  該報告涵蓋自《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於二○○六年八月九日生效至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間。

  政府發言人說:「我們很高興知悉專員胡國興法官對於執法機關遵守條例的規定的整體情況感到滿意,亦沒有發現任何執法機關或其人員蓄意或故意違反條例或實務守則的規定。」

  政府亦注意到根據專員的觀察所得,除了小組法官在考慮執法機關提交的個案時所採取嚴謹的態度外,執法機關在根據條例進行的行動上亦採取謹慎的態度,令身處香港的人士的私隱被侵擾的程度得以減至最低。「舉例來說,專員觀察到執法機關保持警覺,在無須繼續有關行動時主動終止行動;他們亦避免尋求緊急授權的申請;而他們亦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發言人說。

  從執法的角度,執法機關已適應新制度。發言人說:「總的來說,執法機關明瞭,通過訂立嚴格的規定和保障措施,有關的規管架構提供了穩固的法律基礎,讓當局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以達到執法的目的;而且這類行動能繼續有效防止及偵測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

  「雖然執法機關因應部分較嚴謹的程序須調整運作安排,致工作量有所增加,但這些程序為系統帶來更嚴格的紀律,並為社會人士的私隱提供更佳保障。」

  專員就實務守則及執法機關為落實該條例而訂立的安排提出了多項建議。保安局已因應專員在周年報告提出的各項意見和建議和執法機關的運作經驗,聯同執法機關進行了研究。根據研究結果,保安局局長修訂了實務守則,並已向執法機關發出該守則,執法機關須予遵守。

  發言人補充:「當局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截取通訊及監察的制度的運作情況,並與專員和小組法官充分合作,以期更佳地貫徹條例的宗旨。」

  政府會如以往所承諾,在二○○九年專員提交第二份整年報告後,全面檢討條例。

  條例就進行其所涵蓋的秘密行動,訂定各項監管措施。在該法定制度下,執法機關在進行指定類別的秘密行動前,須取得有關當局(即小組法官或執法機關指定的高級人員,視何者適用而定)的授權,這些行動必須是為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而進行,並須符合相稱及必要的驗證準則。條例亦設立專員一職作為制度下的獨立保障措施,以監察執法機關遵守條例下有關規定的情況。



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3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