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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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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月二十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12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2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欣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十九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9,501.53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毅利華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0,285.8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而審裁處案件則為為港幣120元。

  較早前,毅利華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七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20,000元。



2007年10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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